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具有第十七条所列撤销情形之一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发文撤销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撤销县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其名额保留在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