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设立并公布质量安全县监督举报电话(010-62131998),鼓励社会公众监督。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并公布本省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