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称号的,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有关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和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