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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质量安全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鼓励地(市、州、盟)积极参与质量安全创建活动,具体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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