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地市内80%的县都符合条件的,可以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质量安全市的创建、申报、考评、命名和监督管理等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