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省(区、市)分层次、分步骤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形成良好的创建氛围。鼓励地(市、州、盟)积极参与质量安全创建活动,具体形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