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质量安全县监督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