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十一条 农业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机构复核确认,并向农业部报送复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和复核确认没有问题的,经审定由农业部命名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 第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