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十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考评与命名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推荐名单; 推荐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推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