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201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按照农业部的部署,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安全县的择优推荐工作,报送材料包括:

推荐名单;

推荐县创建工作开展情况;

推荐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价报告。

报送材料需纸质文本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