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一、
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二、
适时慎重调整试点补偿方案
三、
积极稳妥确定2005年新增试点县(市)
四、
做好2005年扩大试点的准备工作
五、
进一步做好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六、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