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一、 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二、 适时慎重调整试点补偿方案 三、 积极稳妥确定2005年新增试点县(市) 四、 做好2005年扩大试点的准备工作 五、 进一步做好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六、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 附件

一、 目的

二、 内容

(一) 政府重视情况:试点县(市)是否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有无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是否发挥了领导和协调作用。 (二) 组织机构情况:试点县(市)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是否落实,人员与公用经费具体数额以及来源情况。 (三) 尊重农民意愿情况:参合农民是否自愿参加,有无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的问题,发现问题后纠正情况。 (四) 地方财政补助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有无虚报参合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问题,发现问题后纠正情况。 (五) 基金管理与运行情况:基金是否完全按照《通知》的要求封闭运行,有无挪用、挤占问题。 (六) 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资金管理与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将农民参合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医疗费用补助情况)… (七) 群众评议情况: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以及试点工作是否满意。

三、 方法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检查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各试点县(市)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 (三) 在检查评估中,对于有挪用、挤占基金,有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或虚报参合人数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试点县(市),各省…

四、 时间安排

(一) 2004年8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自查,8月底之前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 2004年9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中西部试点县(市)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