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一、

一、 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2004年下半年,对2003年启动的试点县(市)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进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为主,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自查工作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9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各试点地区要通过检查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