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方法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检查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各试点县(市)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 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 (三) 在检查评估中,对于有挪用、挤占基金,有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或虚报参合人数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试点县(市),各省… (七)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