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一)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检查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各试点县(市)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