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下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 三、
三、 积极稳妥确定2005年新增试点县(市)
新增试点县(市)的选择,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考虑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及工作经费落实、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情况。严格控制新增试点县(市)的数量,经检查评估合格的省份,可以扩大到每个市(地)有一个试点县(市),已达到此要求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省份,2005年不再扩大试点。东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省份,试点工作步伐可适当加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试点县(市),并于2004年10月10日前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对未按要求扩大的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