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一、 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20件) 公安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和日期 说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附: 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 14 15 16 附: 司法部关于女犯不得携带小孩入监养育的规定 17 18 附:(一) 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二) 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 (三) 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 (四)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工作的请示报告 19 20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