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一、 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20件) 公安 1 2 3 4 5 6 7 8 9 10 民政 11 12 13 14 司法 15 16 17 18 19 民族事务 20 (三) 目录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