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20件) 附: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附: 二、 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目录 一、 应予废止的公安、民政、司法和民族事务法规目录(20件) 附: 民政部关于全国军队退休干部和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 1981年1月12日 已被1984年11月2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代替。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