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第四条 从事商品现货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商品现货市场的规划、信息、统计等行业管理工作,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商品现货市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业务培训,建立高管诚信档案,受理投诉和调解纠纷等。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 第二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