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现货合同的转让、变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