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 第十三条 商品现货市场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力度。 第十五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创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设节能环保、绿色低碳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商品现货市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