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八条 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