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 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按照本规定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