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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 第八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的实物商品,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担保责任的法律法规,并符合现行有效的质量标准。 第九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十条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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