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