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本规定所称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市场经营者),是指依法设立商品现货市场,制定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并为商品现货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及相关配套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