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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经营信息与资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必要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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