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
第三条
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第六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
第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第九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