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