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