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已由纪检、监察、信访等部门受理的;

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匿名投诉;

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