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