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同一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性支行(以下简称同城支行)、自助银行设施(以下简称…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下列原则审批同城营业网点: 第五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第七条 设立同城支行的申请人可以是商业银行总行或经总行授权的分行(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八条 同城营业网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审批(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 第九条 设立同城营业支行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条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时,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申请设立另外的同城支行。 第十三条 同城支行的筹建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筹建,筹建期限为六个月。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者,原筹建批准自动失效。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完成筹建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在收到完整的同城支行开业申请资料并对筹建事项审查验收后,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开业。 第十六条 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 第十七条 同城支行应当自领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之日起九十天内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开业批准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收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 第十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同城支行的业务范围由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银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决定,但不得超出其上一级行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申请设立自助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按照本办法关于同城支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审批自助银行,但下列事项除外。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备案,并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