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同城支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城市名称”+“支行名称”+“支行”;商业银行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银行名称”+“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