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备案,并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或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在收到上述资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申请人可以设置自动取款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