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同城支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