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筹建申请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行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