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当地设有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一年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当地已设立的分支行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商业银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每家同城支行应至少配备二名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