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监会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本定义所指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将操作风险管理作为主要风险管理职能纳入全行风险管理体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标准法、替代标准法、高级计量法。 第六条 商业银行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应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 第二章 标准法 第七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等于前三年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算术平均数。 第九条 商业银行用标准法计算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公式为: 第三章 替代标准法 第十条 商业银行使用替代标准法,应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向银监会书面证明与使用标准法相比,使用替代标准法能够减缓风险重复计量的程度。 第十一条 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条线的总收入用前三年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数与3.5%的乘积替代外,替代标准法的业务条线归类原则、对应系数和计算方法与标准法相同。零售银行和…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替代标准法计算说明详见附件3。 第四章 高级计量法 第十三条 高级计量法是商业银行通过内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计算监管资本的方法。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除应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还应符合以下定量要求: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用于计量操作风险的内部损失数据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使用相关的外部数据,包括公开数据、银行业共享数据等,并书面规定外部数据加工、调整的方法、程序和权限。外部数据应包含实际损失金额、发生…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内部损失数据收集情况及评估结果、对外部数据的使用情况,应接受银监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运用外部数据估计潜在的操作风险大额损失时,应借助风险管理专家的主观情景分析。商业银行对操作风险计量系统所使用的相关性假设,也应进行情景分析。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在运用内部、外部损失数据和情景分析方法计量操作风险时,还应考虑到可能使操作风险状况发生变化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转换成为可计量的定量…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可以将保险理赔收入作为操作风险的缓释因素。保险的缓释最高不超过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20%。保险缓释作用的认可标准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可根据本行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以及风险管理水平自行选择操作风险计量模型,包括损失分布模型、打分卡模型等。操作风险计量模型的置信度应设定为99.9… 第二十三条 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就大部分业务条线使用高级计量法,对其余业务条线使用标准法,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附件1至附件4为本指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关监管资本要求的计算规则自获得银监会批准实施新资本协议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和标准法计算说明 附件2: 总收入的范围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附件3: 替代标准法计算说明 附件4: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和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 附件1: 业务条线对应β系数和标准法计算说明 (二) 标准法计算说明 附件2: 总收入的范围和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二) 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注: 为银行自身业务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产生的操作风险损失,归入行内接受支付结算服务的业务条线。 附件3: 替代标准法计算说明 (二) 第二种计算方法 附件4: 操作风险损失事件类型和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 (二) 操作风险损失数据收集统计原则 相关版本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