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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二)

(二) 业务条线归类原则

总原则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分为:(1)公司金融、(2)交易和销售、(3)零售银行、(4)商业银行、(5)支付和清算、(6)代理服务、(7)资产管理、(8)零售经纪、(9)其他业务条线。商业银行应将本行业务活动产生的收入尽量归入(1)至(8)业务条线,无法归类的归入第(9)其他业务条线。

归类原则

商业银行应根据总收入定义,识别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和核算码;

商业银行应当将被识别为符合总收入定义的子科目按照其所记录的业务活动性质逐项归类至适当业务条线;

若出现某个业务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业务条线时,应归入β系数值较高的业务条线;

商业银行应当规定所有符合总收入定义的会计子科目的分配方案;

商业银行业务条线总收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商业银行计算的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应当等于商业银行的总收入;

商业银行计算业务条线净利息收入时,可以用以下办法将利息支出分摊到各业务条线:一是将商业银行的利息支出按照各业务条线的资金占用比例进行分摊;二是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系统能支持更为精确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匹配(如能计算内部定价,计算加权平均筹资成本等),可采取更为精确的匹配方式。

商业银行将业务活动归类到上述业务条线时,应确保与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计量时所采用的业务条线分类定义一致,如有差异,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下表是业务条线归类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