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除应符合本指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定性要求: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应成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计量系统应能促进商业银行改进全行和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向各业务条线配置相应的资本。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通过验证,验证的标准和程序应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应成为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计量系统应能促进商业银行改进全行和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管理,支持向各业务条线配置相应的资本。
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通过验证,验证的标准和程序应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