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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还应符合以下定量要求:

操作风险计量系统应具有较高的精确度,考虑到了非常严重损失事件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的金额。

商业银行应具备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模型开发和模型独立验证的严格程序。

商业银行如不能向银监会证明已准确计算出了预期损失并充分反映在当期损益中,就应在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综合考虑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之和。

商业银行在加总不同类型的操作风险监管资本时,可以自行确定相关系数,但要书面证明所估计的各项操作风险损失之间相关系数的合理性。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计量系统的建立应基于本行内部积累的损失数据、外部相关损失数据、情景分析、本行的业务经营环境和内部控制等四个基本要素。

商业银行应对本条第(五)款所提的四个基本要素在操作风险计量系统中的作用和权重做出书面合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