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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就大部分业务条线使用高级计量法,对其余业务条线使用标准法,但应符合下列条件:

商业银行全球范围业务的所有重大操作风险均无遗漏。

商业银行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的部分应符合高级计量法的要求;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部分应符合标准法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提交未来全行统一实施高级计量法的计划和时间安排,并确保其可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