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三章 替代标准法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替代标准法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除零售银行和商业银行以外的业务条线的监管资本,可以按照标准法计算,也可以用其他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之和与18%的乘积代替。替代标准法计算说明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