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自然资源部
效力
现行有效
(2025年9月4日经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19号公布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卫星导航定位产业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
第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备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布局规划,引导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已有站点资源,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
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运行维护并提供服务,也可以委托承建单位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进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运行维护并提供服…
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多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且跨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自…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完整规范的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备案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备案信息有关内容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类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服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观测数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坐标等涉密数据的,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涉密数据的,应当依法履…
第十六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推进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相关测绘活动的,超过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相关测绘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二条
陕西省、黑龙江省、四川省、海南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别由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四川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