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备案信息有关内容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对卫星导航信号观测设备进行校准,对定位精度和可用性等服务性能进行测试,保障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软硬件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