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完整规范的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备案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充完善。

备案机关收到备案信息后应当组织对备案信息开展核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文件。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文件中提出改正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更新备案信息。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数据中心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备案信息核查。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后,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机关。其中,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变更,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数据中心搬迁,数据传输网络类型、数据中心安全方案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或者数据中心不再运行的,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或者销毁相关测绘成果,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机关;备案机关应当注销相关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