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下列备案信息: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基本情况;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数据中心的地址、数据传输网络类型、数据中心安全方案等信息;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墩类型、设备型号、站点用途、数据中心软件等信息。
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
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基本情况;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及其数据中心的地址、数据传输网络类型、数据中心安全方案等信息;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观测墩类型、设备型号、站点用途、数据中心软件等信息。
备案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涉密信息管理要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