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密措施等,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