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相关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履行备案手续、是否按照备案信息有关内容进行建设和运行维护、是否落实相关安全保密措施等。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