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第二章 风险管理 第四条 海关对出入境邮轮实施风险管理。 第五条 海关总署根据邮轮卫生状况、运营方及其代理人检疫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等级、现场监管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制定邮轮检疫风险评估技术方案,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六条 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并运行邮轮公共卫生安全体系,包括: 第七条 邮轮运营方负责建立邮轮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IPM)计划,开展相关监测、防治和报告工作,控制有害生物扩散。 第八条 邮轮运营方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向母港所在地海关提出风险评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第九条 海关总署负责组织邮轮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邮轮检疫风险等级,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入境检疫查验 第十条 在邮轮入境前24小时或者离开上一港口后,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海关申报,提交沿途寄港、靠泊计划、人员健康情况、《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卫生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入境邮轮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查验。 第十二条 入境邮轮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指定地点等候检疫。在海关签发入境检疫证书或者通知检疫完毕之前,不得解除检疫信号。 第十三条 海关根据入境邮轮申报信息及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检疫方式,及时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检疫方式有: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入境邮轮实施随船检疫: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对入境邮轮实施锚地检疫: 第十六条 邮轮经风险评估,检疫风险较低的,经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实施电讯检疫。 第十七条 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海关对邮轮实施靠泊检疫。 第十八条 海关工作人员对入境邮轮实施的检疫查验内容包括: 第十九条 完成入境检疫后,对未发现染疫的邮轮,检验检疫人员应当立即签发《船舶入境卫生检疫证》;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措施的邮轮,经检疫处理合格后,予以签发《船舶入境检疫证》。 第二十条 入境旅客、邮轮员工及其他人员应当接受检疫。 第四章 出境检疫查验 第二十一条 出境邮轮在离港前4个小时,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境口岸海关申报邮轮出境检疫信息。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出境邮轮实施检疫,未完成检疫事项的邮轮不得出境。 第二十三条 对邮轮实施出境检疫完毕后,除引航员和经海关许可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邮轮,不准装卸行李、邮包、货物等物品。违反上述规定,该邮轮必须重新实施出境检疫。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运营方应当按照海关要求,组织实施检疫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轮上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不得卸离或者带离邮轮。发现有害生物扩散风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邮轮运营方应当主动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出发港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海关。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向口岸海关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第二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第二十九条 邮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遵循统一指挥、职责明确、科学高效、反应及时、优先救治的原则。海关应当对人员医疗救治工作给予检疫便利。 第三十条 邮轮运营方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包括配备具有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十一条 海关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做好联防联控工作,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指导、协调邮轮运营方做好邮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 邮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依法对受染人员实施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受染人员依法实施就地诊验或者留验,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限自该人员离开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邮轮检疫风险等级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实施卫生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国籍邮轮上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应当取得海关颁发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邮轮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关对境外直供邮轮的进境食品,可以参照过境检疫模式进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 对经监督管理不合格的邮轮,海关应当通知邮轮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后,邮轮方可出入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行为是指: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海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海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班客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版本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1月)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