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检疫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轮运营方应当按照海关要求,组织实施检疫处理: 第二十五条 邮轮上有禁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不得卸离或者带离邮轮。发现有害生物扩散风险或者潜在风险的,邮轮运营方应当主动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处理合格的,且需下一港跟踪的邮轮,出发港海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下一港海关。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